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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2011-06-28
 
失火罪
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
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约、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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