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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解读
发布时间:2011-06-28
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
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

解读一:医院工作人员采购药品收取回扣将追究刑事责任
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刑法惩处的震慑。(第7条)

解读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规挪用资金将受刑法处罚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以及其他委托或者信托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以上30万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同时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第12条)

解读三:开设赌场犯罪最高刑期将提高到10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四:组织未满14周岁未成年乞讨最高判7
    
以胁迫、暴力等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从中牟取利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五: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
    
过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4种,即使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以加大反洗钱,反腐败力度,及时阻止资金外流。(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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