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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为黔江区民营企业排忧解虑、保驾护航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9

  案情简要:

  2013年8月9日,署名为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区武警支队金盾华府小区工程项目部(甲方)与程某某(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将黔江区武警支队金盾华府小区工程的全部劳务发包给乙方,该合同对承包范围及工程款结算方式均作出了约定,合同尾部甲方签字为李某某、乙方签字为程某某。后程某某组织施工人员在对该项目的劳务工程施工完毕,并与李某某办理的了结算事宜,结算书上加盖了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案项目资料专用章,因未全额获得劳务工程款,遂于2017年11月诉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劳务工程款1121640元及利息。后于2017年12月我所接受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一审、二审的代理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某对程某某的劳务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驳回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经过:

  我所在接受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的委托后,立即指派我所龚建波律师为其一审代理人。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到恒瑞公司了解并收集相关资料。发现涉案项目名义上是恒瑞公司,实际上是李某某借用恒瑞公司资质进行了投标,并与恒瑞公司签订了《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及承诺书,约定恒瑞公司仅收取项目总造价1%的管理费,李某某对该项目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李某某自行承担。李某某与程某某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上没有恒瑞公司的盖章,结算书上加盖的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区武警支队金盾华府小区项目资料专用章系李某某在未取得恒瑞公司的同意下自行雕刻。发包单位将工程款转款至恒瑞公司账户后,恒瑞公司均全额向李某某进行支付;但李某某在收到工程款后却并未将款项支付给程某某,导致程某某才诉至法院解决。在案件情况摸排调查清楚后,龚律师当晚就加班查阅了相关资料及指导案例,并确定了代理思路。次日早上我所其他律师对该案件进行了讨论,最终以恒瑞公司与程某某之间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合同责任主体应是李某某的思路参加庭审,庭审中龚律师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及收集的证据材料向法院进行展示,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龚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李某某支付程某某的劳务工程款1141640元及利息,驳回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龚律师继续代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与程某某签订并履行合同主体是李某某,虽然李某某是挂靠恒瑞公司,但恒瑞公司未与程某某承包的劳务工程管理和追认李某某与程某某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因此恒瑞公司不是程某某劳务承包协议的相对人,不应对程某某的劳务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意义:

  虽然该类案件较为普遍,但该类案件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针对该类案件被挂靠单位随意将公司资质对外进行借用或挂靠,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目前全国各地法院的审判思路不尽相同。该案例的推广,能给民营企业敲响警钟,即在建设工程领域内建筑公司不能随意将公司资质对外借用或者挂靠。虽然被挂靠单位在挂靠过程中可以增加其业务量,又可以利用更多的外界资源扩大企业规模,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挂靠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现目前各地法院为了企业的生存环境,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建议民营企业即使为了挂靠获得利益,也应对挂靠行为的法律风险进行严密控制(如应对挂靠人进行风险评估、加强财务管理、建立监督机制、合理规避法律责任),否则将面临大量的诉讼案件发生,导致民营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大,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进而影响当地政府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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