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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精竭虑,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刑事辩护案件
发布时间:2016-04-15

  【案件相关情况简介】
  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认为:2013年6月,谢**与张**、徐**共同接收并经营重庆市黔江区**医院。2013年至2015年期间,医院院长谢**、副院长徐**、张**共谋,通过伪造病历、虚构病人住院的方式套取医保资金,以达到提高医院收益、降低医院“次均费用”的目的。三人多次通过医院内部会议或私下鼓励职工,持亲友的医保卡办理“空挂”住院,并制定了提成等奖励政策。
2013年至2015年期间,黔江区**医院在院长谢**、张**等人的授意下,骗取国家医保资金和民政救助资金上百次,涉案金额已达22万余元。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谢**犯有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同时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审查此案。
律师承办本案情况:在谢**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本所律师继续接受了谢**的委托,庚即组织阅卷,对全案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听取了谢**的辩解,在此基础上开展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在此期间,多次与检察机关承办人进行了案件意见交换,提交了辩护律师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和书面律师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争议焦点】
  一、谢**主观上是否有指使或授意他人实施空挂等行为?
  二、侦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够达到移送起诉谢**构成犯罪的效果?
  三、谢**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检察院决定意见】
    由于案件审查过程中,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现有移送起诉的犯罪事实存在以下矛盾不能排除,第一,多名证人在侦查机关证实谢**明知且同意“空挂”后,在辩护律师调取证据过程中,作出了相反证实内容,而侦查机关未能排除问题及原因;第二,由于谢**一直未供述知晓事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未能获取充分证据证明其有诈骗的主观故意;第三,证明谢**同意“空挂”和不同意“空挂”的笔记本同时存在,侦查机关未能排除无罪证据。综上,黔江区公安局移送的犯罪事实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案的证据矛盾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以此决定对谢**不起诉。
    【律师办案经过】
    本所律师接受谢**的委托后,对本案的移送起诉意见书和相关证据进行了详细分析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谢**有指使、授意他人实施诈骗的行为,以此不构成犯罪。为此,本所律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并在律师事务所就有关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认真分析,在掌握了众多无罪证据后,认为谢**诈骗案的犯罪事实方面确实存在证据不足以达到指控犯罪的问题。而本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谢**的供述,还是在辩护律师收集证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辩护律师均坚持拟将无罪辩护,认为不构成诈骗罪。本所律师多次会见谢**,在此基础上积极与检察院交换意见,及时沟通并向检察院呈送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在意见交换过程中,本所律师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并对控诉证据进行了深入的质证。经过努力,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律师点评】
  针对本案所涉及的争议焦点及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作如下点评:
  第一、就本案谢**的行为已经存在罪与非罪的重大分歧。
首先谢**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务的共同犯意,因为谢**主观上不可能授意他人或本人实施空挂等行为,反而医院发现医院的医生利用“空挂”获利的情况下,及时进行查处,进一步证明谢**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其次谢**与实际行为人没有任何意思联络,更没有授意、指使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究其谢**是否授意或默认具体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问题,公安机关收集了部分言词证据,而该部分言词证据的提供者均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有的是对于院方的严格处理行为不满,有的是收到公安机关的“教育”而迫于违背真实意思;有的根本也不能明确证实谢**具体的意思联络方式、授意指使形式等,加之证人证言具有极大主观性的特点,故无法用物证、书证及其足够证据加以证明。
再次、侦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因辩护人调取的大量书证或言词证据而达不到控其构成犯罪的效果。
从辩护律师查阅的整个卷宗材料,公安机关认为谢**涉嫌犯罪的归责证据形式均为单一的言词证据,其中在达160多人次的证言中,有15人的证言证实谢**有“授意、安排”实施“空挂”行为。然而为了还原谢**是否具有该行为的事实,辩护律师又依法收集了大量对抗证据,且众多对抗证据均为原始的书证所组成,根据刑事证据证明力判断规则关于实物证据证明力优于言词证据的原则,本案足以证明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本案打击方向及其适用法律均凸显错误。
该案系普通诈骗犯罪,案件证据显示,实施具体诈骗活动的行为人非常明确,然而公安机关仅将本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犯视为证人而不追究刑事责任,明显系主观归责。因为即便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谢**等人构成共同犯罪,无外乎行为方式为犯意主犯,那么行为主犯是谁?没有行为主犯怎么存在追究犯意主犯,完全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
  第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谢**的行为应当不构成犯罪。
由于谢**对于授意、指使行为一直“零口供”,结合仔细查阅和分析的全部卷宗材料,按照刑事案件证据“唯一性”原则,本案移送指控谢**构成犯罪的证据均不充分,导致事实不清,以此谢**显然不应当构成犯罪。
  【律师办案小结】
  所谓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中行为人实施的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同时构成该罪还需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行为表现。而在本案中基于相关事实和证据可知,谢**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授意、指使他人实施诈骗的行为,所以谢**并不构成犯罪。本案检察机关的审查决定已经表明,从程序和实体上严格遵从于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不枉不纵,在一定程度上也充分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体现了执行法律的严肃态度。
 
----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陈  伟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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