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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工伤待遇纠纷
发布时间:2014-03-31

典型案例


案由:工伤待遇纠纷
法律援助案件号:援申字(2013)第324号
申请时间:2013年7月20日
结案日期:2013年12月13日
受援人:刘华高
地位:仲裁申请人
承办:魏盟华、田春燕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1日,申请人刘华高进入重庆丰达凯来矿业有限公司和平煤矿上班,负责井下17采区运输煤炭时,不慎被拖煤的重托撞在膝盖上,导致其右腿受伤。后经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诊断为右胫骨踝间棘骨折,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并于2013年7月30日伤好出院。


承办经过


  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服从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指派律师魏盟华、田春燕担任申请人刘华高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后,代理人全面了解了案情、收集了相关证据,制定了最优代理方案。代理人马上行动为当事人准备资料,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8月15日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黔江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9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决定书作出后,又依法提供有关资料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重庆市黔江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黔江劳委鉴(初)字[2013]105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结论通知书。尔后,代理人经常与用人单位重庆丰达凯来矿业有限公司和平煤矿协商、洽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最终促使双方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达成和解协议,彻底解决了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作思想工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是否依法能够得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要得到这三笔费用,申请人就要与用人单位重庆丰达凯来矿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代理人在与双方当事人协商、洽谈时,申请人坚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过代理人反复将重庆丰达凯来矿业有限公司和平煤矿老板孙和平作思想工作,最终促成该单位与申请人达成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尔后通过代理人反复给双方当事人依法作思想工作,进行协商、洽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承办结果


  申请人刘华高与重庆丰达凯来矿业有限公司和平煤矿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刘华高同意与重庆丰达凯来矿业有限公司和平煤矿解除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刘华高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重庆丰达凯来矿业有限公司和平煤矿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三、申请人刘华高受伤之日至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期间的应由单位支付的医药费,已由单位支付完毕;
四、重庆丰达凯来矿业有限公司和平煤矿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华高解除劳动关系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待遇、复查费、交通费、经济补偿金全部费用,共计十万元人民币;
六、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偿金由和平煤矿办理相关事宜并领取后转交刘华高本人,不得挪用、拖延,否则承担双倍返还义务。

  承办本案的心得体会
  农民工为我国的社会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应是建设成果的享受者。但现实是残酷的,农民工是弱势群体,讨薪、工伤索赔时间漫长,用人单位不买社会保险等现象常常位居各大报纸、新闻头版头条。可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仍任重道远。政府的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法制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对屡教不改的用人单位,一经查出要严厉惩处,绝不手软。对遭受工伤的职工,用人单位要积极支付相关待遇,充分保障受伤职工的利益。各级劳动部门,对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案件要积极办理,不拖延时间;积极达成和解协议,使受伤职工能快速拿到相关补偿金。

承办律师:魏盟华、田春燕
办结时间:2013、12、13
归档时间:20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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