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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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一、法治的含义
- (一)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 (二)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 1、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 2、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
- 3、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要求和标志。
- 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四个缺一不可的要素。这四个要素的实质是依法办事。
- (1)“有法可依”是依法办事的前提。
- (2)“执法必严”是依法办事的中心环节。
- (3)“违法必究”是依法办事的保障。
- (三)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 1、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 2、达到某种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
- 3、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行和实现的结果。
- 4、法律秩序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它表现为:
- (1)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法律化和制度化。
- (2)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 (3)每个法律主体都忠实地履行法定义务,积极而正确地行使和维护法定权利。
- (四)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 1、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
- 2、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 3、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包括:
- (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
- (2)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 (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 二、由“法制”概念向“法治”概念的过渡
- (一)法制的含义
- (二)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 1、共同点:(1)强调法律要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2)均体现人民意志;(3)均反映社会发展规律;(4)均要求依法办事。
- 2、不同点:(1)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要求“法律至上”;(2)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要求法律主治;(3)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 三、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一)法治国的条件和标准
- 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
- 2、良法的治理。
- 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
- 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
- 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
-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
- 1、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 2、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
- 3、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 4、健全的律师制度。
-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
- 1、法律至上
- 2、权利平等
- 3、权力制约
- 4、权利本位
-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一)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 (二)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 (三)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 (四)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 (五)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与社会
-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 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 二、法与和谐社会
- 第二节 法与经济
-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 (一)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 (二)法对经济的作用
- 二、法与科学技术
- (一)科技进步对法在以下方面产生影响:立法;司法;法律思想;法律方法论。
- (二)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抑制和预防科技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
- 第三节 法与政治
- 一、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 (一)意志属性
- (二)规范形式
- (三)实施方式
- (四)调整范围
- (五)稳定性、程序化程度
- 二、法与国家
- (一)法与国家的共生性和一致性
- (二)法津与国家的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
- 1、法律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
- (1)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 (2)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
- (3)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 2、国家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
- (1)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 (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 (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 (三)法与国家的紧张和冲突关系
- 1、法对国家权力的确认,同时也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
- 2、权力存在凌驾于法及至摆脱法的倾向。
- 3、处理方法: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际上的合法性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制约权力。
- 4、控权机制是有限的:(1)权力制约需以根本上不妨害权利的效能为限;(2)法在总体上不能高于或脱离权力而存在;(3)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力活动领域是存在的。
- 第四节 法与道德
-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 法与道德都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等属性,但在程度上存在差别。
- (一)本质联系:“恶法非法”(自然法学派)、与“恶法亦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 (二)内容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 (三)功能上联系:近现代以来,法律主治成为普遍主张。
-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 (一)生成方式
- (二)行为标准
- (三)存在形态
- (四)调整方式
- (五)运作机制
- (六)强制方式
- (七)解决方式
- 第五节 法与宗教
- 一、宗教对法的影响
- 推动立法、影响司法程序、有助于提高人们的守法自觉性。
- 二、法对宗教的影响
- 法在观念、体系,甚至概念、术语等方面,客观上都对宗教产生了重大影响。
- 第六节 法与人权
- 一、人权的概念
- 二、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 (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 (二)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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