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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言说:法治的理论与实践
发布时间:2011-04-12

 

思考与言说——法治的理论与实践
  
  一、法治理论
  
  依法治国的理论思考
  依法治国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作为治国方略,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观,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大贡献。
  一、依法治国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发展、创新的法治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就从正反两方面总结了我们从解放区、根据地到建国后的经验,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的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5页。
  “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5页。
  同时,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高到与经济建设并列的战略高度提出了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对于法制建设,小平同志根据党的“八大”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又进一步对其予以完善,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的十六字方针。对于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领导,小平同志强调指出:“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9页。
  “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
  邓小平同志结合新的历史时期需要,对当代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原则性的指导思想,这些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重大发展,是逐步形成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二十年来,特别是十四大以来,在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指导下,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立法工作驶进“快车道”。改革开放19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10多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750多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5300多件。一个以宪法为基础包括一系列重要法律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加速构建,基本改变了过去无法可依的局面,国有所本,民有所依。但是,我们也不能回避这样的现实:数千年封建人治的观念虽经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法学界的两次大讨论,但因沉淀太深仍难以清除;立法与司法的不同步、司法滞后,甚至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凡此种种都足以说明,注重法的实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已不是一般的理论争论,而是一次更高层次的法治观念的更新。
  1996年,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了坚持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指出“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1997年年初,他在接见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时又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江泽民同志的这一系列指示明确地论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构建了理论框架。党的十五大报告把这一思想概括表述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纲领中,完整系统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这虽然与过去所说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只有一字之差,却反映了我党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认识的深化。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第一次载入党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政治上和理论上的成熟。依法治国是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发展与创新。
  
  (一)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概念和完整内涵
  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完整表述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论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连续性。依法与治国的有机结合,达到了加强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
  (二)第一次明确了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同过去那种“重人治、轻法治”的状况划清了界限,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划清了界限
  统治阶级治理国家无非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运用国家权力,即“人治”。“人治”是封建社会、法西斯专制的产物。一种是依法办事,即“法治”。“法治”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追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共产党人始终追求的目标。但作为执政党,如何处理党的领导和人民依法行使权力的关系一直是困扰依法治国的关键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宣布要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彻底摒弃人治,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定了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种领导方式的基本形式是要实现由过去主要和直接运用制定政策来治理国家,向主要和直接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的转变,不仅要靠政策,更要健全法制,依法办事。
  这种执政方式的基本形式是,使国家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来行使,即共产党领导和支持人民依法行使掌管国家的权力,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这种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最能体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种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创举。虽然西方社会也走依法治国之路,但那是西方多党制下的依法治国。而我国的依法治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大众的依法治国,我国是继苏联和东欧剧变之后社会主义阵营中高举马克思主义旗帜,首先解决了党与国、党与法的关系问题,庄重地提出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也将具有重要意义。
  (三)第一次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明确提出
  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论述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时,强调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明确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我们党始终不渝地坚持这个目标。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要建立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党的十三大、十四大都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五大继续明确了这一目标并有了发展创新,即把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
  报告明确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中,党的领导是核心,人民当家做主是本质,依法治国是保证,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整体。
  (四)第一次明确了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和重要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的本质,决定它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竞争、诚信等属性,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在国际交往中,也需要按国与国之间约定的规则和国际惯例办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质是一场革命。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以产权革命为核心的所有制改革势在必行,而所有制改革一旦启动,必然要带来所有制结构的一主多元化,分配方式的一主多样化,与之相适应的必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纵深化,法律介入的规范化。
  第二,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如何治理国家?历史上存在着人治与法治之争,但由于法治具有国家意志性、行为规范性、国家强制性、连续性、稳定性的特征,利于公正有效地决策,防止个人专断腐败,客观地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保障民主政治。因而,现代国家多数是“法治国”,依法治国也必然成为现代文明的标志。我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向“法治国”成功地迈进,党的十五大又把依法治国写进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已向法治国大步迈进。
  第三,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邓小平同志指出,在改革开放中,必须克服政治上、思想上的不安定因素,必须要有安定团结的稳定社会秩序,这是基本的政治保证,是我们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中外历史证明,任何一个国家,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就不能搞好建设。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需要是稳定,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持社会稳定,最根本、最靠得住的办法是实行法治。只有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才能妥善处理和解决当前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依法治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观
  邓小平理论之所以在党的十五大以前被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就在于邓小平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解决了中国建设有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理论,结合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实践,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郑重结论。
  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史上的一次飞跃,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新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观。这一法治观内涵丰富,体系严谨。概括起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民主体论
  广大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人民主体论源于人民主权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最基本的,就是要保证人民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护人权。为此,必须要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些制度和法律制定后仍须由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实施,依法治国的任务必须由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来完成。
  (二)党的领导核心论
  毛泽东同志曾有一句经典的论述,“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必然是共产党。党的十五大报告反复强调这一点,“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人要领导人民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关键在于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意识、人民意识和国家意识的统一体现。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使之具有法律的权威效力和普遍约束力,有利于党的主张贯彻于社会各方面,能够从制度上和法律上长期保证党的路线方针的贯彻实施,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三)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论
  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实现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了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带头遵守和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党要充分发挥执法监督职能,保证法律得到真正实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表现,依法治国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障。加强党的领导可以总揽全局,协调发扬民主与依法办事,保证政治体制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
  (四)精神文明与法制建设同步推进论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法制同精神文明建设的程度和一定社会的思想道德水平、文化教育有着密切联系。法制是他约,思想道德是自约,一个社会要完全依靠他约而没有自约,是难以健康发展的。法律只能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惩罚,但不能解决违法行为的思想动机,不能从根本上克服违法犯罪的主观起因。这方面的问题还要靠思想道德和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来解决。全社会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水平大大提高了,法制水平的提高才能具有良好条件。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必须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崇高思想道德的树立,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全民教育的振兴,催人奋进的文学艺术的繁荣都需要政府依照法律给予支持和保护。
  因此,必须把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教育融入法律、法治之中,把法制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结合起来,同步推进。
  (五)有序推进论
  法治兴则国盛国兴,但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阶段,特别是在我国这个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的国度里,更应本着积极探索、审慎求实的态度,认真设计、精心部署,“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有序推进就要注意有效性,找准结合点,选准切入点,重点突破,稳步发展,全面推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维护安定团结。发展民主重点是健全民主制度,坚持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法制的重点是树立正确的法治观,特别强调法律具有最大权威、法大于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办案。完善民主监督机制重点是强化司法监督,在大力加强各级人大的监督职能的同时,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实施宪法保障。
  三、依法治国是具有时代特征的最进步的法治观
  理解时代特征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只有准确理解时代特征,才能制定正确的纲领、路线和策略。毛泽东思想产生于革命战争年代,当时无产阶级的历史任务是通过暴力革命建立和发展无产阶级政权,阶级斗争是那个时代政治的核心问题。
  毛泽东适应时代特征,根据中国国情,探索出了指导中国革命走上成功道路的毛泽东思想。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我们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但受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影响,法律虚无主义日益严重,甚至达到践踏法制,砸烂公、检、法的地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抓住和平与发展当今时代的两大主题,突出强调“发展是硬道理”的主题,强调实现现代化是我国最大的政治。这标志着我国已由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阶级斗争主题转向和平发展时代一心一意搞经济建设的划时代新主题。因而,在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基本路线指导下,民主与法制作为时代主题的重要内容加快了建设步伐。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马克思主义及法学原理同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和人类先进法治文明以及法的时代精神相结合,注重法律实施,提出了具有鲜明时代精神的治国方略,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将进入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新阶段。
  (原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1期)
  
  “三个代表”与依法治国
  江泽民同志指出: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新时期建党的重要思想,是对我党的性质、宗旨、历史任务的新概括,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新发展,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提出的新要求,是即将跨入21世纪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伟大纲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为新的形势下党的全面建设指明了方向,而且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基础、明确了方向、增添了动力。
  一、“三个代表”思想是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参见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这一论述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谐一致,相互传承、相互印证,不可分割。
  其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适应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民主法治经济”,依法治国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治国方略的角度来看,统治阶级治理国家无非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运用国家权力,即“人治”;一种是依法治国,以法为治,即“法治”。
  王继军、孙林江:“市场经济应是民主与法制经济”,载《新华文摘》1998年第6期。
  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主要是“人治经济”,而市场经济则主要是“民主法治经济”。自然经济,无论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还是以封建庄园、村庄为单位,其生产都不是为了交换,而主要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因而它是一种自给自足的封闭型经济。其资源配置方式主要是暴力掠夺、权力分配(分封)和宗法继承,起决定作用的是军阀、君王或家长的个人意志,中国的“三纲五常”就是当时的根本指导思想。礼治为上,“德主刑辅”,法律只是辅助“人治”的工具。
  马戎:“中国的‘法治’与‘德治’概论”,载《新华文摘》1999年第6期。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源配置方式主要是行政手段,即政府主要依据行政权力关系、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来配置资源,生产者的生产活动是在政府和上级预先做出的指令下进行的。因此,计划经济实质上也是一种“人治经济”,法律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不同,它是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整个社会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等,主要是遵循市场机制的调节,而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主要是跟着行政权力的指挥棒运行。摆脱了以往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特征。同时,市场经济又是有序的经济,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遵守共同的规则,防止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千千万万个市场主体都要在法律约束下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因此,市场经济是一种以法律为边界的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又是民主经济。“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看,市场经济承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同时重塑市场主体,赋予其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因而极大地调动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这种生产关系的再造,解放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压抑的生产力,市场主体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技能技巧,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王继军、孙林江:“市场经济应是民主与法制经济”,载《新华文摘》1998年第6期。
  理论和实践充分证明了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民主性和它对生产力所起到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是适应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经济模式和体制,是我党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做出的最佳选择。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经验从正反两方面证明,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我们的事业就兴旺发达;违背生产力发展要求,就会遇到坎坷和曲折。能否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关键在于能否将人民群众作为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关键在于生产关系能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参见
  “始终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人民日报》2000年3月5日版评论员文章。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民主法治经济”特征的需要而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也必然是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佳保障。
  其二,依法治国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实行依法治国代表了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先进的文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又是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影响人的精神和灵魂,渗透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先进的政党不仅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且代表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只有这样,才能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先进文化应该是健康的、科学的、向上的、代表未来发展方向、推动社会前进的文化,而不是颓废的、消极的、愚昧落后的、阻碍社会前进的文化。”参见
  “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人民日报》2000年3月7日版评论员文章。
  文化按其形态可以划分为物质形态、组织制度形态和观念形态。法治属于组织制度形态文化。法治虽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首先搞起的,但法治是在反对专制主义、人治和等级特权的斗争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它作为争取民主、人权、社会公正的思想武器和制度框架,在人类文明史上具有巨大的价值。
  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它是理性、科学、民主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比较先进的制度架构和理想模式,是人类的共同创造。资本主义社会可以用,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用。列宁在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就明确地提出和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问题,并领导了苏联最初的法制建设。列宁从社会主义的特点出发,论证和揭示了社会主义必须实行法治。他指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所有制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
  《列宁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33页。
  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专政的国家,是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同对剥削阶级专政的结合。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职能,都和社会主义法制相联系,没有社会主义法治,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国家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其职能,不能很好地完成自己的历史任务。列宁结合社会主义的实践,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和方面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为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陈建新:《依法治国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66页。
  邓小平同志在系统总结我党执政治国的经验与教训后明确地提出了法治的原则与主张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并亲自领导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了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适应市场经济和中国发展的实际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载入党的纲领性文件,镌刻在宪法之中,这标志着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已与“人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步入法治的轨道。这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参见《人民日报》1996年2月9日版。
  
  其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最大的追求。实行依法治国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最基本的就是要保证人民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护人权,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要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向,就是体现和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没有法制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就不能坚持和完善。这两个方面有机统一,不能分割。
  《跨入新世纪的行动纲领》,党建读物出版社1997年版,第142页。
  实行依法治国,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并成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宏伟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我国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首先要使社会主义的法集中代表和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使法律成为广大人民利益的保护神,同时要实现从“治民”到“民治”的根本性转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变,逐步树立起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观念、平等观念、民主意识、自由精神、竞争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加大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力度。人民有了权利,人民掌握了权力,这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也就最集中地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实行法治也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和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而只有社会稳定才能民心稳定,民心稳定才能安居乐业,安居乐业才能实现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就此而言,依法治国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上述三个方面的论述说明,依法治国方略充分体现和反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论指南。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依法治国明确了方向,增添了动力
  我国的依法治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大众的依法治国,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创举。为保证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必须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毛泽东同志曾有一名经典的论述:“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反复强调这一点:“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
  中国共产党人要领导人民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关键在于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而只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方向。我们讲的依法治国与资产阶级奉行的法治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我们的法律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我们整个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为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的经济基础服务,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我们的政治体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些都决定了我们的依法治国只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失去了这些根本保证,依法治国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使共产党能够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进步,始终走在时代前列,领导中国人民建设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只要我们以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的“三个代表”思想为依据,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就能够严防法治的“西化、异化”,坚定地走我们自己的路,即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治之路。
  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1月就说过,“执政党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党,执政党的党员应该怎样才合格,党怎样才叫善于领导”。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6页。
  共产党领导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自身需要。首先,依法治国有利于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实行依法治国,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党的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把该由政府部门管理的事情交由政府部门管理,该由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交由司法机关办理。同时,党要监督和保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不渎职,不越权;监督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办案。其次,依法治国有利于从严治党,反对腐败。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反对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江泽民总书记也多次强调,反对腐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依法治国要求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用法律制约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对那些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干部,坚决用党纪国法严肃查处,以遏制腐败,纯洁党的队伍,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三个代表”思想的提出,从新的高度科学地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这必将使新时期党的建设展现全新的面貌,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将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将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同时,根据依法治国方略,依法规范各级党组织的行为,实行党的领导的法治化。党依法办事,各级党组织依法办事,党的各级干部依法办事,全体党员依法办事,就能带动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事,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能够实现。
  (原载《上海人大》2001年第1期)
  
  
  
  
  法治建设的基石:
  
  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
  
  在当前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和阻力,如改革旧的法律制度阻力重重;理论上设计完善的法律制度运用于实际生活却被原有的习惯将其“改造”得面目皆非;我们按照现代的法治理念和制度去“主持正义”,却给民众带来“秋菊式的困惑”;在高扬法治旗帜的今天,“以法治民”的理念还难以消除。应该说,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法治文化和公民意识的缺失是影响法治化乃至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原因。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指出:“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同样,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深入研究法治文化以及法治文化建设与公民素质提高的关系,重视法治文化建设,提升公民素质。
  汪俊英:“法治发展的文化环境”,载《惠州高新区报》2006年3月6日版。
  
  一、正确把握法治文化和公民素质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的前提是要正确地把握法治文化和公民素质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一)什么是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从本质上看,法治文化是相对于人治文化而存在的一种进步文化形态,所以法治文化不同于人治文化。人治文化产生于专制政治和自然经济,体现着专制君主的意志,维护的是专制君主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法律重在治民,是治民的“工具”和手段。法治文化产生于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法治的根本精神,就是人民当家做主;法治的根本力量,在于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民主制度。社会主义的民主,即人民民主,必须保障人民通过选举代表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基本权利。而这种基本权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得以最终实现。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和政治保障。所以,我们所倡导的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精神的高度凝练。以人民民主为内涵的法治文化,在价值观念上体现主体平等观、诚实信用观和法律至上观;在意识观念上,体现自由、平等和人权。人民民主和法治文化的这种内容和形式关系,正体现了先进文化的阶级利益和民主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文化。法律权利本质上是自由意志的集合,是现代民主制度的直接要求。从辩证角度看,法治国家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义务意识的高度统一才是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人民民主权利在法律赋予的条件下,权利主体对于权利的接受意识、权利的实现意识、权利受侵犯时的保护意识的强化是法治文化得以弘扬的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关于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统一的重要内容,正体现了先进文化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
  蔡爱平:“以三个代表的思想推动我国法治文化建设”,载《岭南学刊》(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法治文化从文化学角度上又可以分为显型结构上的法治文化和隐型结构上的法治文化。显型结构层面的法治文化可分为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隐型结构层面的法治文化可分为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从理论上讲,任何一种法律文化从内容上或结构上都应当是显型层面上和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协调统一,即有形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与有型结构形态相适应的无形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协调统一。
  依据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结构的原理,孙晓媛讲师将法治文化分为显型结构上的法治文化和隐型结构上的法治文化。参见“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孙育玮教授认为法治文化内容的结构要素,在广义上可以涵盖法治精神意识、法治规范制度、法治行为方式和法治物质载体四个方面,在狭义上往往被突出强调其法治精神意识这一内在主导的方面。参见“法治文化:都市法治化的深层底蕴”,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版)2006年第3期。
  
  
  (二)什么是公民素质
  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是公民。所谓公民,就是公共领域和宪政下拥有政治权利的社会成员。公民是相对臣民而言的,臣民是封建君主专制下的社会成员,臣民与君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剥夺者与被剥夺者的关系,同时也是相互对峙的一种政治关系。因而,传统社会忽视程序规则、重人治轻法治,臣民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这必然造成人们普遍的政治冷漠感和政治参与率极低,这也就是历史上要么是缺乏权利意识的“顺民”,要么是“刁民”,而“公民”阙如的一个原因。公民不仅表明他是某个国家的国民,更重要的是表明他在这个国家里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不是管与被管的关系,而是平等关系。公民是自尊、自律、自强的独立自由的个体,是伸张权利也担当责任的社会个体。
  其次要明确什么是公民素质。素质是指人或事物在某些方面所具有的本来特点和原有基础。笔者认为,公民素质是个综合概念,包括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等。而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民素质中首先要表现出来的是:克服“臣民”意识的残余,普遍建立人权、公民权和独立人格的意识;破除权力崇拜和“官本位”意识,树立权力监督和民主意识;摒弃人治观念,树立程序、法治、宪政的意识;树立责任意识和纳税人意识。
  散木:“‘老百姓’与‘公民’有什么不同”,载《北京时报》2006年5月29日版。
  
  二、深刻认识构建法治文化与提高公民素质的现实意义
  (一)只有构建法治文化与提高公民素质才能与“人治”与“臣民”意识彻底决裂
  从历史上看,我国不具备法治文化与公民素质的物质基础和思想文化根源。西方的法治与公民产生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达的社会,而这个商品经济的社会就是一个平等人之间的自由的社会,即市民社会。其思想文化来源于启蒙思想家的自由、平等和人权的权利意识;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律监督观念;以秩序、自由、正义、民主和效益为目的的法的价值观念,等等。而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严重窒息了人与人之间协作和交换的思想,扼杀了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内在活力。从而形成了过分依赖自然经济而疏离了商品经济社会自由、权利等理念,使得中国社会严重缺乏商品社会所具备的那种民主政治传统,相反却生成了“皇权至上”、“重权轻法”等一系列人治思想。时至今日,人治思想的阴影仍然笼罩在人们心里,以至出现轻视法、不信任法,甚至畏法的现象和难以破除的权力崇拜和“官本位”意识以及“顺民”思想。破解这一难题的良方就在于市民社会的独立存在。西方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形成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民社会是构建法治的基础,没有市民社会的独立存在,没有平等自由的公民,就缺少法治的内在动力和维系法治存在的市民力量。因此,我们必须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观念层面的法治文化重在对法治的内心确认、崇尚和信仰,伯尔曼曾深刻地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人的意念,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34页。
  构建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和良法主治的文化;同时,提高公民素质,就会培育和促使公民形成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那么人治文化和臣民观念自然会逐步失去市场。
  (二)只有构建法治文化与提高公民素质才能加快法治化的步伐
  党的十五大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但在法治建设的实现中,出现了只强调依法治国而淡化法治目标的倾向,依法治国被简单地理解为依法治理。按照这种思想,只要我们制定了足够多的法律并且保证法律的实施,就是法治了。其结果是不仅依法治国被简化为依法治理,法治也被曲解为依法治国,法治在某种程度上也就与依法治理等同了。严格说来,依法治国只是一种治国方式,无论是依法治民还是依法治官,强调的都是法治的工具性;依法治国是个过程和手段,最终是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目标,离开了法治目标,依法治国的先进性就无从谈起。
  高时川:“社会主义法治:工具价值与目标价值的统一”,载《唯实》2000年第7期。
  上述局面的出现,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而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法治文化与公民素质的缺失是一个重在原因。缺少法治文化,缺乏正确的法治观就必然导致对依法治国的误读和误行。缺少公民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责任意识,法治必然难以执行。因为,公民较高的权利和平等意识是良法得以制定和贯彻的直接动力和基本保障;同时,公民具有较高的权利、平等和责任意识才能调动他们监督国家权力行使的主动性,这有利于防止人治的出现和减少腐败的产生,从而保证良法的顺利实现,加快法治化的步伐。
  (三)只有构建法治文化与提高公民素质才能加快现代化的步伐
  现代化不仅是经济现代化,还包括非经济现代化,而在非经济现代化中法律现代化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法律和规则来维系,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影响我们生活的各方面,对我国法律文化也产生深刻而全面的影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重构一种法律主治的新文化——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建构可以更新法律价值观念。良好的法律价值观念是制定良法的先导,正确执法的保障,严格守法的必须,防止法律失效的屏障,校正恶法的准则。法治文化是强化法律和法律理性的重要途径,突破法律悖论,推动法律进步的精神依据,只有具备良好的法治文化,才能实现全面现代化。
  孙晓媛:“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载广州大学党委宣传部网,2006年9月21日访问。
  
  在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人的现代化是比较艰难的,所谓“人的现代化”,就是公民的培育和公民素质的提高。因为中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缺失“人的现代化”的土壤和条件,缺少“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在愚民思想的土壤上,根本不可能生长出权利之花。鲁迅先生笔下遇事忍让、卑贱、迂腐的阿Q就是几千年来这一切的缩影。
  江海平:“论公民的法治素质”,载《甘肃政治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公民意识的缺失是制约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呼唤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素质就越来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民主政治的真正落实和完善都离不开公民的素养程度和全社会现代化文明程度的支撑。中外历史都表明:公民普遍具有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只有当广大公民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我们才能真正走向现代社会。
  散木:“‘老百姓’与‘公民’有什么不同”,载《北京时报》2006年5月29日版。
  美国著名的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说过:“一个国家的前途并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殷实,不取决于它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公民本身。”倘若公民本身的公民意识始终处于睡眠状态,那么,即使国家十分强大,其城市市容十分华丽,它也不符合现代国家的圭臬。
  沈栖:“做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载《上海法治报》2006年9月4日第13版。
  
  三、努力构建法治文化,着力提高公民素质
  (一)构建法治文化和提高公民素质应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是与党的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方针相一致的,并对构建法治文化和提高公民素质的理论和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法治文化;而以人民民主为本质内涵,在党领导下所要倡导的法治文化,正是党领导下的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先进文化,而法治文化的构建,正是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法治文化和先进文化,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体现利益、价值取向等方面是根本一致的。同时,法治文化又将对先进文化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法律所体现的阶级性,正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国家层面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党从执政党层面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二者在群众基础和利益落脚点上是一致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最集中体现在以人为本。
  徐显明:“用权利文化来滋养我们的制度”,载《北京日报》2005年12月19日版。
  在我国民主制度中不仅权利在民,而且主权在民,国家的价值在于服务于和服从于公民权利的需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权利作为公共权力的出发点和目的。
  蔡爱平:“以三个代表的思想推动我国法治文化建设”,载《岭南学刊》(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综上所述,只有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我们才能构建符合先进文化的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
  (二)通过构建法治文化,不断提高公民素质
  法治文化不是抽象和悬空存在的,它取决于作为主体人的公民素质的程度,同时又需要内化并体现于公民素质之中,不断提升公民素质。人是文化的创造者,又是文化的承载者和实践者。文化支撑和涵养着素质,素质凝结展现着文化。而我国公民素质的整体状况仍很薄弱,特别是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极度缺乏,人们还习惯于做顺民和良民。因此,在构建和培育法治文化时,一定要将提升市民素质放在中心的位置,将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时刻牢记公民不是对象而是目的。
  孙育玮:“法治文化:都市法治化的深层底蕴”,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版)2006年第3期。
  
  (三)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的具体措施
  1.进行公民启蒙教育
  在中国,我们的社会广泛存在着一种法律和公民意识的思想蒙昧,一种阻碍法律起作用的土壤。尤其是一些领导者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很淡薄、很模糊,缺少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公民权利的自觉性。更严重的是,有些领导者号召别人守法,却不以法律为准绳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有些领导口头上强调“以人为本”,实际上却缺乏公民意识,以为为老百姓做事是对老百姓的恩赐,并期望老百姓感恩戴德,更有甚者是要当官“做老爷”。法律思想和公民意识的蒙昧,对法治和政治文明的负面影响是不容低估的。而要扫除这种蒙昧,改良这些阻碍法治的土壤,就必须对全社会进行法治思想和公民意识启蒙,使广大人民养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习惯,树立正确的公民观、强化公民素质,使领导干部接受法治思想的洗礼并在奉公守法、依法办事等方面身体力行。
  2.转变观念
  观念引领行为,观念指导行为。转变观念主要是摒弃与改变各种传统的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旧观念,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要求的新观念。在当前的情势下,法治观念的转变主要是抛弃“法仅仅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的观念,纠正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改变重政策轻法律的观念,树立法的基本价值观(自由、平等、正义)。其核心是摒弃人治思想,确立法治观念。公民意识的转变主要是纠正“臣民”、“愚民”、“治民”的观念,改变“重官轻民”、重国家轻个人的观念,其核心是消除“臣民”意识的残余,树立现代公民意识。
  3.建设具有法治精神和公民意识的领导层
  依法治国的过程实质就是一个以法治文化代替人治文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战略性的问题,就是建设具有法治精神和法治观念的新的领导层的问题。法治本身所强调的是一套民主、公正、自由的具有至高无上权威的法律制度。而不是领导层的个人智慧和素质。但法治社会也需要伟大人物,推进法治也必须具有法治观念的领导层。特别像中国这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和人治传统的国家里,如果党的领导干部缺乏应有的法律素质,是很难摆脱人治社会的传统影响,真正做到依法治国的。
  蔡爱平:“以三个代表的思想推动我国法治文化建设”载《岭南学刊》(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具备现代公民意识的人,而树立公民意识,不仅仅是普通人的事,更是政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他们在观念中没有公民意识,就必然会滋生出“为民做主”、“为民造福”之类的观念。如果他们缺乏公民意识,也难以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因此,建设具有法治精神和公民意识的领导层,是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的基本保障。
  4.政府推进和民间自觉是构建法治文化和提高公民素质的基本路径
  西方的商品经济、市民社会、法治观念、公民意识是伴随着社会发展而自发、自觉形成的。而我国则不同,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缺失土壤和条件,因而,只能靠政府来变革和推进。如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人治到法治,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同样,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正确积极推进。同时,法治文化的培养和公民素质的培育,需要有一个精心培育、耐心积累和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持续过程。因而,仅仅靠政府行为推动是不够的,还必须要形成公民的自觉。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的最佳途径就是政府推进与民间自觉的双向良性互动。
  孙育玮:“法治文化:都市法治化的深层底蕴”,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版)2006年第3期。
  
  [原载《同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建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初论
  随着我国现代法治进程的演进和改革的深化,如何通过理念的建构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正当性的论证,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正在深入探讨和思考的问题。近年来,现代司法理念逐渐成为一个时尚、流行的概念,法律界也开始出现了一股司法理念的研究热潮。我国正在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以期适应中国在世界政治与经济舞台上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及经济的持续发展。由此而言,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对于指导现阶段司法改革和法治现代化的进程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司法的灵魂
  理念词义极为广泛,通俗地理解,理念即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从制度层面讲,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是这种制度建构的理念。同样,司法制度也必须是基于一定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的指导而建构的,这种指引司法制度建构的观念或是原则就是司法理念。从行为层面讲,任何一种正确的行为都必须是在具体的指导思想、价值观念导引下进行的,如果没有观念的指导则必然是盲目的行为。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同样需要正确的指导思想、价值观念的导引,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才能够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由此可见,司法理念,就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科学行使司法权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也是基于不同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下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思考。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和具体的执法行为方式。因而,无论是司法制度的建构,还是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都离不开司法理念的导引和支撑。
  
  (一)建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支撑
  党的十六大明确地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模式,实现当代中国法院制度现代化的目标。并特别强调健全司法体制,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完善司法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特别强调要坚持司法独立,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特别强调要改进司法管理制度,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5~38页。
  应当说,司法体制建构的目标和任务都已经明确,但笔者认为,当前司法体制建构缓慢、迟延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缺失。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的理性认知,是司法制度设计和建构的灵魂,司法制度是司法理念的实然模式和客观载体。司法制度在设计构建中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但目前,在司法理念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其一,“拿来主义”的司法理念。这种观点的核心是照搬西方司法制度和模式,以西方的司法制度为坐标,全面照搬照抄,认为凡是与西方司法制度和运行机制不一致的都是错的,必须予以改革;凡是与西方司法制度和运行机制一致的都是对的,要予以保留,没有的要予以引进。由此对于党的领导,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等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核心问题予以指责和批评。认为“从官方的意识形态上说,司法机关只是完成社会治理的一种工具,它要及时而有力地回应中国共产党的号召,积极主动地完成党所交付的任务。人事与财政体制上造成的法院对地方党政权力的依附使得司法行为的独立难以确立”。“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报《人民法院报》上,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表扬文章,例如称赞某法院如何服务于社会的综合治理工作,称赞某法院积极投身于‘严打斗争’,称赞某法院热心为当地企业服务,甚至不待起诉,‘上门揽案’,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贺卫方:“中国的法院改革与司法独立”,载《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这种观念和思潮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是当前建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必须要予以澄清的模糊观念。其二,“摸着石头过河”的司法理念。这种观点的突出特征是建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不明,方向不清,人云亦云,犹如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忽而谈法院独立就强调要求法官独立;忽而谈解决司法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就呐喊撤销审判委员会、庭长;忽而谈法院执行难就强烈呼吁把法院的执行权从法院中剥离出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行使。总之,持这种观点的人对建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缺乏缜密论证,在实践中随意而为。应该说这两种观念都不能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构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反之,极有可能使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构走向歧途。因而,当前必须要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构提供支撑、导引方向。
  (二)进行司法改革需要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导引
  伴随着整个社会的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在加快步伐,但在改革二十余年的今天,参与、推动改革的人们似乎多多少少出现了某种无力感。尽管改革措施不断地推出,然而,实际的效果却是不尽如人意。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的司法改革并没有为决策者所希望的那样,成为提升法院与法官公信力进而增强司法独立地位的有效手段,反而在某些方面加剧了已有的弊病,甚至导致新的弊病产生。
  贺卫方:“中国的法院改革与司法独立”,载《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出现这些问题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没有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而我国的司法改革则是先启动程序并轰轰烈烈掀起高潮之后,才进行理论探讨和论证,这违背了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必然导致司法改革的盲目性、随意性,使司法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并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改革到底应当坚持什么样的理念,遵循什么原则,达到什么目的,改革的步骤和方法是什么,等等,改革的直接推动者和改革的积极参加者都不清楚。学术界对司法理念的描述也五花八门,大相径庭。中国的司法改革,虽然也提出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具体改革建议,但从总体上来说,宏观探讨多,微观设计少;理论阐述多,具体操作性少;赞美西方的多,重视国情的少。改革开放以来,很多人又把吸收外国的观念、思想和知识同解决现实司法问题的弊端结合在一起,这反而背离了中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国情,有碍问题的解决。为此,研究和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对于司法改革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司法改革的历史发展脉络看,历次司法改革都是在一定司法理念的指导下进行的。如清末的司法改革是在西方法律文化东渐、传入乃至挑战的情势下所采取的一种回应姿态,是按照传统文化与近代文化的双重标准所进行的一次司法改革。而这一改革的基本动因,除了晚清统治者企望以此缓和社会政治危机之外,还在于清朝廷试图收回由“条约制度”所建立的领事裁判权的一种被动的努力。在辛亥革命后,按照近代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建构的司法体制完全带有“西方化”的色彩。
  公丕祥:“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司法改革”,载《新华文摘》2004年第1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又在砸烂旧法统,全盘否认旧的司法体制的基础上,按照苏联的模式重新构建中国司法制度。而这次改革最主要的问题是缺乏理念支撑,改革全盘否定地砸烂了旧法统,而新的司法制度又缺失发展甚至生存的根基。因而,遇有风吹草动就会受到伤害,直至“文化大革命”砸烂公、检、法奇特现象的出现。
  严励:“认识司法改革的理论支点”,载《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2期。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目前中国的司法改革再不能走老路,一定要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导引下健康发展。
  (三)正确地行使司法权需要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指导
  没有先进的理念,就不可能有先进的行为。司法权是国家的公权力,作为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必须首先明确为谁行使司法权,怎样行使司法权的问题,才能使司法机关的工作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而回答这个问题的就是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司法为民,这就解决了为谁行使司法权的问题,使得司法工作者目标明确。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必须要遵循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坚持司法权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坚持司法权的中立性、事后性、终局性等。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也必须要吸收现代司法理念中的有益成分用以指导司法实践,这就能够有效地解决怎样行使司法权的问题,防止司法工作者的越位和滥用权力问题的发生。因而,建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正确行使司法权的基本保障。
  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就是基于特定的价值观对社会主义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最根本的要求是“姓社”,是依据社会主义制度,遵循社会主义原则而形成的观念和理性认知。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本质特征
  马克思和恩格斯根据唯物史观考察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和资本主义以前的法律,科学地揭示了阶级对立社会中的法的本质,而且提供了认识法的本质的方法论,即法的阶级意志性。但是后来法的阶级意志性被绝对化、简单化地套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任何一个时期,进而将法的阶级意志性作为法的唯一本质属性,法的阶级意志性又被归纳为阶级斗争工具和实现政治工具的手段,忽视了法在组织经济文化建设中的基本功能。邓小平在正确分析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斗争后,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和“法律是阶级斗争工具论”的不正确观念,从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把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摆在首要地位,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我们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仅仅是就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一个层次而言的。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还有更深刻的意义,即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归根结底体现社会主义本质。
  张福森主编:《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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