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日是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纪念日,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制度的公众知晓率和方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就法律援助的相关知识,在本期予以刊登。 一、法律援助的形式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法律咨询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二、援助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5号文件)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9】7号文件)的规定,确定以下法律援助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7、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8、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 9、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10、困难农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中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 11、困难群众因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 12、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13、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刑事诉讼案件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没有委托诉讼辩护人或代理人,但需要辩护或代理的: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①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②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④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区或持有本区暂住证。
四、法律援助申请流程与材料 (一)申请人可以到我区法律援助中心或申请人所在的司法所直接申请援助。 (二)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5)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的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 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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